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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联邦最高法院在审议一般影响表的主题 1,046 时,在一项关于谈判内容优于立法内容的特别上诉中维持了上诉[1]。在此之前,报告部长吉尔马·门德斯(Gilmar Mendes)已决定推迟所有涉及谈判主题的案件,其主要案件涉及所谓的行程时间,即工人在其住所和工作地点之间通勤所花费的时间。工作[2]。 经多数票通过,论文成立如下: “在考虑协商的部门充分性时,就限制或排除劳工权利达成一致的集体协议和公约是符合宪法的,无论补偿性优势的具体解释如何,只要绝对不可用的权利得到尊重。” 根据国家司法委员会的数据,考虑到正在处理数千起涉及该主题的诉讼,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劳动法院[3] 。这是因为公约和集体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在法庭上被删除和/或废除的情况并不罕见。 斯帕卡关于这个主题,Homero Batista 教授[4]的教导是合适的: “这个主题似乎无穷无尽。‘谈判立法’的捍卫者通常使用两个宪法基础。第一个也是最明显的是《宪法》第二十六条第 7 条,其中提到承认公约和集体协议,因为劳工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个基础是一起阅读《CF》第 7 条的其他部分,这些部分向我们揭示了可以 (a) 增加工作时间 — 第 XIV 项,(b)工作时间补偿——第十三项,尤其是(c)减薪Æ第六节,通过集体谈判。 (……) 在此背景下,对集体谈判范围的理解不断进步,1988 年之后的几年里,集体协议 电话数据 和集体公约中出现了种类繁多的条款,令劳动法学者感到惊讶。其中许多条款注定会受到争议或违宪,因为它们损害第三方,破坏税收和收费,扭曲无可争议的工资分期付款的法律性质,并取消CF中规定的权利。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 TST 的全部判决中,有关于允许青少年夜间工作、禁止罢工权利或为工会成员和非工会成员设定不同费率的条款的讨论,但这是一个常数”。 显然,随着第 13,467/2017 号法律的出台,第 611-A 条被插入到总体文本中[5],规定集体公约和集体劳动协议在某些事项上优先于违宪立法。事实上,前述设备仅提供了示例性列表。

相反,劳工改革确实也建立了规范性条款的假设,这些假设在集体谈判中将被视为非法,并描述了第 611 条中规定的一系列情况——文本 CLT [6]的B。 在国家充分行使集体意志自主权的最低限度干预这一新的立法背景下,《刑法典》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这一原则,改革派立法者表示,在分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集体公约或劳动集体协议,应仅关注民法典第104条规定的法律交易有效性的基本要素[7]。 从巴西规范的角度来看,《联邦宪法》第 7 条第 XXVI [8]项规定了集体私人自治,以赋予公约和集体协议产生的规范的有效性,而从国际角度来看,公约和集体协议产生的规范具有有效性。国际劳工组织第98 [9]和第154 [10]条保障集体谈判的权利并促进集体谈判。 毫无疑问,集体劳动法在规范集体谈判自主权的特定关系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关注和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个人劳动法不同,集体法旨在代表某个群体和/或类别,因此,理论上,集体实体之间存在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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