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环境行政权限法
环境的 岩石众所周知,环境事务的行政权限花了23年多的时间才得到规范。与此同时,积极和消极的能力冲突反复出现:要么实体努力承担一项任务,要么努力不承担这项任务。解决冲突有几个规范性标准,例如第 6,938/81 号法律、Conama 第 237/97 号决议和财产所有权等。然而,由于联邦宪法第23条只有一个条款需要补充法,显然只有这种规范才能解决问题。 2011年12月8日,第140号补充法最终公布,对上述宪法条款第三、六、七项进行了规范,规范了该领域的共同权限。该法律部分受到 Conama 第 237/97 号决议的启发,部分是其他规范性文本的创新或改编的结果。有鉴于此,本文的目的是客观分析新法的主要特点。为了使其更具教育意义,我们将首先分析上述决议的特征,然后分析其他决议。 1. 维持Conama第237/97号决议的标准 a) 单一级别的环境许可 根据 Conama 第 237/97 号决议第 7 条的规定,LC 140/2011 规定了单一级别政府的环境许可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和活动由单。联邦实体根据本补充法条款规定的属性获得许可或授权。 (……) b) 其他联邦实体对环境许可的不具约束力的参与 根据 Conama 第 237/97 号决议第 4 条第 1 款、第 5 条第 1 款和第 6 条的规定,LC 140/2011 规定其他联邦实体的参与不具有约束力环境许可方面的联邦实体: 艺术。13. (……) §1. 其他感兴趣的联邦实体可以以不具约束力的方式向负责许可或授权的机构表达意见,并遵守环境许可期限和程序。 c) 承认市政当局的许可权限 根据 Conama 第 237/97 号决议第 6 条的规定,LC 140/2011 号确立了市政当局的许可权限: 艺术。9. (……) XIV – 根据本补充法规定的其他联邦实体的职责,促进活 德国电话号码表 动或事业的环境许可: a) 根据各国家环境委员会定义的类型,考虑活动的规模、污染潜力和性质标准,在当地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或者 b) 位于市政府建立的保护单位内,但环境保护区(APA)除外; 这彻底结束了当地实体因联邦法律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而无法获得许可的论点。 d) 对委派任务和行政行为的可能性的监管 LC 140/2011 试图规范联邦实体之间委派任务和行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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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的可能性,以实现法律的目标。这就是为什么第 3 条第五节将该授权归类为机构合作工具,其功能必须如下: 第五条。联邦实体可以通过协议委托执行本补充法中归属于其的行政行为,前提是接受委托的实体拥有能够执行所委托行政行为的环境机构和环境理事会。 单段。就限额规定而言,合格的环境机构被认为是拥有自己的技术人员或联合体的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具有适当的资格,且数量与所委托的行政行为的要求相适应。 Conama 第 237/97 号决议第 5 条第 IV 项和第 6 条规定了联邦与各州之间以及州与市之间分别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转录法律的措辞更广泛,允许任何这种意义上的交易,无论是联盟将权力移交给市政府还是将权力移交给各州。 2. LC 140/2011带来的创新 a) 采用地点标准而不是直接环境影响的地理范围标准作为联邦许可的一般规则。 虽然 Conama 决议 237/97 将实际影响的直接环境影响作为许可机构定义的参考或潜在活动污染者,LC 140/2011 采用活动地点标准。第 7 条第十四节的a、b、c、 d和e项始终提及根据项目的地点或开发情况促进项目的环境许可。 直接环境影响概念涉及一定的主观性,使得许可机构的认定变得复杂,势必会产生更多的管辖权冲突。有时,活动的直接环境影响的界定只能在环境许可期间进行,特别是在讨论和批准环境研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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